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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福建南安市振泰石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5058361****5198
    执行依据文号 (2017)闽0583民初2619号
    案号 (2019)闽0583执234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4-02
    发布日期 2019-09-2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福建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福建省南安市华洲石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水头支行借款本金28933242.27元及其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17年3月16日为521320.37元,此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和《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的约定计算)和财产保全费5000元; 二、上述第一项债权中的本金870万元及其利息、罚息、复利和财产保全费5000元,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水头支行有权以拍卖、变卖被告福建省南安市华洲石业有限公司的抵押财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抵押财产以南安市房地产管理处南房他证押字第20140936号《房屋他项权证》上登记的房地产为准]; 三、上述第一项债权,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水头支行有权以拍卖、变卖被告福建南安市振泰石业有限公司的抵押财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抵押财产以南安市房地产管理处南房他证押字第20160182号《房屋他项权证》上登记的房地产为准]; 四、被告吴文科、吴红丝、吴德东、吴雅燕、吴德选、高月珠、吴加奖、吴秀燕、吴闽剑、吴伟南对福建省南安市华洲石业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被告福建省南安市科苑岗石有限公司对福建省南安市华洲石业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债务中编号2015年建泉水流贷字279号、280号、281号《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中的3000000元及其利息、罚息、复利和财产保全费5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被告吴文科、吴红丝、吴德东、吴雅燕、吴德选、高月珠、吴加奖、吴秀燕、吴闽剑、吴伟南、福建省南安市科苑岗石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福建省南安市华洲石业有限公司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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