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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福建南安市振泰石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5058361****5198
    执行依据文号 厦仲裁字(2016)第23号,(2016)闽05执271号
    案号 (2019)闽0583执29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厦门仲裁委员会
    执行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1-04
    发布日期 2019-03-0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福建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南盈化工公司应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申请人偿还52号《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8966801.64元以及2015年7月2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06%再加收30%计算的罚息和复利(罚息以相应借款本金为计算基数,复利以相应欠息为计算基数)。 (二)本案仲裁费75840元,全部由南盈化工公司承担。因申请人向本会预交的仲裁费75840元已与本案仲裁费全部冲抵,南盈化工公司应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将该笔仲裁费75840元直接支付给申请人。 (三)申请人对林飞腾所有的位于厦门思明区黄厝路117号的房地产享有抵押权。 (四)振泰石业公司、林剑英、王丽娜对南盈化工公司的上述裁决第(一)、(二)向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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