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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四川省泸州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1050420****0817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黔0502民初3381号
    案号 (2021)黔0502执恢67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8-19
    发布日期 2021-12-3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贵州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四川省泸州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毕节诚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混凝土款6,172,030.00元和违约金(违约金以6,172,030.00元为基数,按月息2分从2018年11月10日计算至支付所欠混凝土款完毕之日); 二、驳回原告原告毕节诚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74.00元,保全费5,000.00元,共计60,074.00元,由被告四川省泸州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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