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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辽宁绿地能源煤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卢铭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3079863-2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辽0603民初3145号
    案号 (2018)辽0603执45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3-06
    发布日期 2018-08-1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辽宁绿地能源煤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丹东锦山对外贸易有限公司借款10000000元整及利息(以10000000元为本金,自2015年11月22日起至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12%的标准计算); 二、驳回原告丹东锦山对外贸易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44857元,减半收取72428.5元,由原告负担37288.5元,由被告负担35140元(原告已预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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