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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辽宁绿地能源煤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卢铭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068173****6321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辽0603民初3136号
    案号 (2018)辽0603执45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3-06
    发布日期 2018-04-1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被告辽宁绿地能源煤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丹东锦山对外贸易有限公司欠付货款本金16478503.08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16478503.08元计,从2016年4月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并按上述利率的30%计收复利)。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5183元,减半收取42591.5元,由被告辽宁绿地能源煤业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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