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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威海维多利亚进出口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方国红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75480391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威商初字第11号
    案号 (2017)鲁10执24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9-18
    发布日期 2017-09-3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威海维多利亚进出口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工业园支行借款本金1349.83万元、利息90735.89元(截至2014年11月20日),2014年11月21日至实际履行之日的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 二、上海舜友实业有限公司在最高额2200万元范围内对威海维多利亚进出口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吴耿荣、刘岚青对威海维多利亚进出口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上海舜友实业有限公司、吴耿荣、刘岚青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各自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向威海维多利亚进出口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333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08334元,由威海维多利亚进出口有限公司、上海舜友实业有限公司、吴耿荣、刘岚青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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