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内蒙古浩普瑞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150100MA****JE28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川0124民初5546号 |
| 案号 | (2018)川0124执2274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8-12-04 |
| 发布日期 | 2019-05-29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四川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内蒙古浩普瑞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四川摩天电缆有限公司所欠货款本金743462.25元及承担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为:第一笔以2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计算,从2018年9月1日至2018年9月20日止;第二笔以643817.7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计算,从2018年9月21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四川摩天电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33元,由被告内蒙古浩普瑞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负担。该费用已由原告四川摩天电缆有限公司垫付,被告内蒙古浩普瑞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在履行上述给付义务时一并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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