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暖魔方南京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111MA****3G7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115民初15909号 |
案号 | (2020)苏0115执4868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部分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10-12 |
发布日期 | 2020-12-17 |
已履行 | 16886.56元 |
未履行 | 2822959.29元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暖魔方南京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暖魔方(北京)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孙希文、李云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共同支付原告南京天运塑业有限公司价款2680000元及逾期利息(自2019年9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二、被告暖魔方南京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暖魔方(北京)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孙希文、李云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共同支付原告南京天运塑业有限公司价款155137.15元及逾期利息(自2020年1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0%计算)。三、驳回原告南京天运塑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应收取案件受理费3685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42412元,由原告天运塑业公司负担7707元,由被告暖魔方南京公司、暖魔方北京公司、孙希文、李云茹共同负担3470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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