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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天津医药集团津康制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2011675****73XC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津0116民初6527号
    案号 (2021)津0116执1886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11-22
    发布日期 2021-12-0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天津医药集团津康制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江苏华杰净化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944748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151.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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