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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天津医药集团津康制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2011675****73XC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津0116民初22805号
    案号 (2021)津0116执1582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10-15
    发布日期 2021-11-1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天津医药集团津康制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天津鑫天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服务费、保证金及办证费共计350666.42元及逾期利息(自2021年8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350666.42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310元,由被告天津医药集团津康制药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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