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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思度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100MA****HN2B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113民初7425号
    案号 (2021)苏0113执192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6-21
    发布日期 2021-11-1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思度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退还原告南通昌达电动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保证金50000元、账户余额4300元、返利63000元,合计117300元,并支付以117300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2019年8月19日前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46元、公告费560元,合计3206元,由被告思度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负担。11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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