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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上海永固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62423336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沪0118民初16405号
    案号 (2020)沪0118执511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7-14
    发布日期 2020-08-1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上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上海永固投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陈卫华借款本金11,995,550元; 二、被告上海永固投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陈卫华计算至2018年10月17日止的利息3,686,632.37元; 三、被告上海永固投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陈卫华11,995,550元自2018年10月1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损失,年利率按12%计付; 四、被告叶广燕、王石平对被告上海永固投资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叶广燕、王石平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上海永固投资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9,960元,由原告负担13,906.91元,被告上海永固投资有限公司负担116,053.09元,被告叶广燕、王石平对被告上海永固投资有限公司应负担的受理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上海永固投资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叶广燕、王石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当事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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