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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甬鄞市监处〔2017〕393号
    违法行为类型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
    行政处罚内容 一、责令停止销售不合格的商品;二、没收违法所得546.14元;三、罚款1883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7-28
    决定机关 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徐菁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