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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广东龙威电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黎洛英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0785594-2
    执行依据文号 (2015)佛城法民三初字第2649号
    案号 (2016)粤0604执495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9-22
    发布日期 2016-10-1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凯迪威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支付借款本金640万元及利息(截至2015年11月23日利息为37246.88元、罚息为231018.67元,此后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10.92%计息); 二、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就上述第一判项确定的债权对存放于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街道常教社区居民委员会兴业中路3号佛山市顺德区凯迪威机械有限公司生产车间、仓库内及佛山市顺德区凯迪威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他存放地的现有全部原材料、半成品、产成品及机械设备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就上述第一判项确定的债权对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强顺威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所有的7台机械设备(详见附表)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就上述第一判项确定的债权对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德和社区居民委员会兴顺路嘉信城市广场二期嘉崙台1座13F的房产经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被告广东龙威电子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强顺威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判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被告黎洛英、黎即、陈刚、孔庆安对上述第一判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七、被告黎明对上述第一判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八、驳回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债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839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33399元。由原告负担9元,由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凯迪威机械有限公司、广东龙威电子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强顺威精密机械有限公司、黎洛英、黎即、陈刚、孔庆安、黎明共同负担333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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