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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山东元瑞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71626MA****BTX1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鲁1626民初4987号
    案号 (2020)鲁1626执153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邹平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7-03
    发布日期 2020-09-0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山东省邹平市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19)鲁1626民初4987号原告:赵有正,男,1957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淄博市临淄区朱台镇宁王东村,公民身份号码3703051957****5915。被告:山东鑫元瑞农业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邹平市九户镇长槐村东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6328493937Y。法定代表人:刘宝玉,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被告:山东元瑞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滨州市邹平市孙镇罗家村西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6MA3C7QBTX。法定代表人:宋学东,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宝玉,男,197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系山东鑫元瑞农业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住山东省章丘市辛寨乡大高庄中心街97号,公民身份号码370181********1116(特别授权代理)。原告赵有正与被告山东鑫元瑞农业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元瑞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农机作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庭前调解。原告赵有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第一被告支付原告农机作业费136023.5元,并自2018年11月10日起按年息6%支付资金占用费(至起诉之日起暂计为6801.18元),合计14282468元;2、第二被告对第一被告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5月,原告为第一被告承接的博兴县小麦收割和玉米播种任务进行作业施工,原告作业费按75元/亩计算并缴纳保证金40000元,双方约定,出苗一周后收播无异议开始付款,一月之内付清并退还保证金。作业施工完成并且双方对作业量确认无误后,原告根据被告要求开具了全部作业费发票,之后第一被告通过第二被告开始陆续付款,但余款200000元未按约定如期支付。2018年10月30日,第二被告原执行董事宋明泉为原告出具《说明》一份,对余款200000元予以确认,并承诺在2018年11月10日之前付清。之后第二被告支付了100000元,余款100000元至今未付。另外原告为被告进行农药施工,产生作业费36023.5元也未支付。因被告怠于履行清偿业务,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应当支付资金占用费。另查明,第二被告是第一被告的独资股东,第一被告资金由第二被告统一管理,对原告付款也是通过第二被告进行,资产混同。第二被告应当同第一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所述,两被告行为侵害了原告合法权益,应当依法承担贵任,为了维护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如所请。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山东鑫元瑞农业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欠原告赵有正作业费136023.5元及经济损失2848.25元,共计138871.75元,被告山东鑫元瑞农业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3日前付清;二、被告山东元瑞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清偿承担连带责任;三、原告赵有正自愿放弃本案中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78.25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申请费1270元,共计2848.25元,由原告赵有正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根据上述已生效协议制作,当事人拒绝签收的,不影响本调解书的法律效力。审判员卢喜二〇二〇年一月六日书记员牛春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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