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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南隆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1072117****511X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豫0702民初2154号
    案号 (2022)豫0702执24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2-01-20
    发布日期 2022-05-2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平原支行与贵照文之间签订编号为411109105农银按字(2002)第(1009)号的《个人住房按揭合同》。二、贵照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平原支行借款本金103207.46元及利息33754.28元(2021年4月14日之后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三、河南隆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第二判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河南隆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贵照文追偿。如果被执行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98元,减半收取计1549元,由被执行人贵照文、河南隆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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