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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大同煤矿通泰橡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4022105****233T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辽0106民初281号
    案号 (2020)辽0106执384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10-10
    发布日期 2021-03-3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大同煤矿通泰橡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沈阳泰丰胶带有限公司货款1840303.96元;二、被告大同煤矿通泰橡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原告沈阳泰丰胶带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损失(以货款1840303.96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5‰/日计算);三、驳回原、被告其他的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169元,由原告承担8488元,由被告承担10681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大同煤矿通泰橡胶有限公司承担(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直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并缴纳上诉费,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按自动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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