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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镇江海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1191MA****DX04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0118民初502号
    案号 (2021)苏0118执188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10-08
    发布日期 2022-03-0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苏中邦制药有限公司、绵阳长福物资有限公司、济南建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镇江海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安徽亘远商贸有限公司支付28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28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合肥商良商贸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在100000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以10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三、被告江苏博正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盐城市明亦兰物资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在20000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9200元,由被告江苏中邦制药有限公司、绵阳长福物资有限公司、济南建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镇江海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共同负担,被告合肥商良商贸有限公司对上述受理费29200元在10428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江苏博正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盐城市明亦兰物资有限公司共同对上述受理费29200元在2086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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