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杭上南星综执罚决字[2021]第000163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02 |
行政处罚内容 | 经查明,当事人杭州城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30日,在挖掘上城区山南人家8幢1单元北侧绿地进行污水管道维修施工时,毁损燃气管道,至当日14时48分案发。经查,杭州城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受杭州市玉皇山南综合整治工程指挥部聘用实施山南人家小区的物业管理,2021年11月23日接小区8幢1单元302室业主反映8幢1单元污水管堵塞并脱落,11月30日下午2点左右,当事人指派维修工沈关荣和保安尹焕青、曹海信对埋设脱落下沉的污水管道的8幢1单元北侧绿地进行开挖,在距离开挖处1米左右的墙面上安装有燃气明管,开挖前,当事人未按规定办理安全监护手续,未请燃气专业人员到场指导,在挖掘维修过程中,使用洋镐开挖2平方米时,将燃气低压管挖破,致使铺设在地下的直径为32毫米的低压PE燃气管道毁损,洋镐贯穿了燃气管道,形成1个贯穿孔,孔口直径1厘米,导致燃气泄漏。事件发生后,当事人山南人家项目主任项琴琴立即拨打燃气公司管网运行工李松电话联系抢修,燃气公司工作人员胡永明带队及时修复了毁损的燃气管道,并签订了简易监护协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柒万伍仟元整。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杭州银行杭州市区各营业网点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2-02-08 |
决定机关 | 上城区人民政府南星街道办事处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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