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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上公(望)行罚决字[2022]00408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12月21日18时许,杭州市上城区望江家园东园发生一起杭州城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保安汪某某盗窃小区业主电动自行车的违法案件。经查,该杭州城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汪某某任职期间,疏于对汪某某的管理、教育和培训,导致发生保安员违法犯罪案件,造成严重后果。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二万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1-25
    决定机关 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望江派出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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