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杭上综执〔2021〕罚决字第05-0250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02 |
行政处罚内容 |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6月29日15时35分,在上城区四宜路3号吴山鸣翠苑小区垃圾房设置的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在有害垃圾收集容器内投放有纸碗、塑料袋等其他垃圾,可回收物收集容器内投放有卫生纸、塑料袋等其他垃圾,且现场无监督管理人员。当事人作为该小区物业管理单位,没有履行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职责。当事人的行为违反《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属违法行为,应依法处罚。根据《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市建设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9-29 |
决定机关 |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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