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杭上)市管罚处字望〔2018〕313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 |
行政处罚内容 | 经查明:2018年3月26日执法机构的执法人员前往检查时,发现望江家园西园10台电梯的安全技术档案中缺少“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这些资料。执法机构的执法人员于2018年4月3日对杭州城南房地产物业公司下达了“(杭上)市管委望责改字〔2018〕001号”《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杭州城南房地产物业公司在12日内限期完成整改。2018年4月18日执法机构的再次检查时发现当事人超过规定期限3天仍未改正,导致该10台电梯安全技术档案资料中仍缺失上述资料。2018年5月9日当事人通过对杭州市城建档案馆调取了望江家园西园的10台电梯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的光盘资料,补齐了望江家园西园电梯的安全技术档案。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改正,导致该10台电梯安全技术档案资料中仍缺失“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安全技术档案不符合规定要求且不能在规定改正期限内改正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本应予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行政处罚,但当事人于2018年5月9日补足了相关材料。因此,本案当事人主观过错等情节轻微,违法状态也已得到及时纠正,未造成实质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本局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8-06-26 |
决定机关 | 杭州市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王建军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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