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阳春新明饲料实业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张聪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69816723-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佛城法民三初字第1171号 |
案号 | (2016)粤0604执1172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3-02 |
发布日期 | 2016-05-03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张志权、吴景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蒋镇涛借款本金500万元及利息(至2013年8月28日的利息为768444.44元,自2013年8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日至以500万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施行的同期半年以内档次的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息); 二、被告张志权、吴景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蒋镇涛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自2013年9月23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1000万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施行的同期半年以内档次的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息); 三、被告阳春新明饲料实业有限公司、广东新明科技食品有限公司、高要市新明水产冷冻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判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阳春市东阳环保实业有限公司、阳春新明饲料实业有限公司、广东新明科技食品有限公司、高要市新明水产冷冻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二判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蒋镇涛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债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受理费132464元。由原告负担64元,被告阳春市东阳环保实业有限公司负担12400元,被告张志权、吴景玉、阳春新明饲料实业有限公司、广东新明科技食品有限公司、高要市新明水产冷冻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2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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