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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阳春新明饲料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聪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9816723-1
    执行依据文号 (2014)肇端法民一初字第162号
    案号 (2015)端法执字第0013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1-08
    发布日期 2015-04-2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张志权、吴景玉、张子龙、高要市新明水产冷冻有限公司、广东新明科技食品有限公司、阳春新明饲料实业有限公司、广东新锦源投资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连带向原告黎瑞萍偿还借款本金1500万元; 二、被告张志权、吴景玉、张子龙、高要市新明水产冷冻有限公司、广东新明科技食品有限公司、阳春新明饲料实业有限公司、广东新锦源投资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连带向原告黎瑞萍支付上述借款的利息【利息按照本金1500万元,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六个月至一年(含一年)短期贷款利率四倍的标准自2013年10月22日起计算至还清款时止】;三、被告张志权、吴景玉、张子龙、高要市新明水产冷冻有限公司、广东新明科技食品有限公司、阳春新明饲料实业有限公司、广东新锦源投资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连带向原告黎瑞萍支付律师代理费322000元; 四、被告张志权、吴景玉、张子龙、高要市新明水产冷冻有限公司、广东新明科技食品有限公司、阳春新明饲料实业有限公司、广东新锦源投资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连带向原告黎瑞萍支付担保费75000元。 五、本案受理费114182元,诉讼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19182元(原告黎瑞萍已交纳),由被告张志权、吴景玉、张子龙、高要市新明水产冷冻有限公司、广东新明科技食品有限公司、阳春新明饲料实业有限公司、广东新锦源投资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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