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成都新成国际经济发展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51010062****267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川0105民初11707号 |
案号 | (2020)川0105执2030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青羊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4-02 |
发布日期 | 2020-09-28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四川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申请请求: 一、请求强制执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截止到2019年6月12日剩余借款本金279122.7元、利息2947.22元、罚息59.79元、复利29.01元,以及从2019年6月13日起至本金、利息付清时止的罚息、复利,罚息计算标准为:以尚欠本金279122.7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13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后再上浮50%计算至本金清偿之日;复利计算标准为:以未付利息2947.22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13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后再上浮50%计算至本金清偿之日。 二、申请贵院强制执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诉讼费2819元、保全费1931元。 三、申请贵院加倍执行被申请人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四、本案执行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申请理由: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青羊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川0105民初117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申请人周易辉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被申请人成都新成国际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现判决已经生效,但被申请人至今尚未按照判决履行偿还义务。现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依法申请贵院予以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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