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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成都新成国际经济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1010062****267X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川0105民初11707号
    案号 (2020)川0105执203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青羊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4-02
    发布日期 2020-09-2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四川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申请请求: 一、请求强制执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截止到2019年6月12日剩余借款本金279122.7元、利息2947.22元、罚息59.79元、复利29.01元,以及从2019年6月13日起至本金、利息付清时止的罚息、复利,罚息计算标准为:以尚欠本金279122.7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13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后再上浮50%计算至本金清偿之日;复利计算标准为:以未付利息2947.22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13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后再上浮50%计算至本金清偿之日。 二、申请贵院强制执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诉讼费2819元、保全费1931元。 三、申请贵院加倍执行被申请人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四、本案执行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申请理由: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青羊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川0105民初117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申请人周易辉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被申请人成都新成国际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现判决已经生效,但被申请人至今尚未按照判决履行偿还义务。现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依法申请贵院予以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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