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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成都新成国际经济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1010062****267X
    执行依据文号 (2018)川0191民初19326号
    案号 (2019)川0191执471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5-31
    发布日期 2019-10-2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四川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成都新成国际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四川耐克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280076.64元; 二、成都新成国际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四川耐克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逾期支付工程款的违约金(计算方式为:以应收工程款1124560.61元为基数,以年息8%为标准,从2016年6月1日起计算至2017年5月31日止);并以1280076.64元为基数,以年息8%为标准,从2017年6月1日起计算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四川耐克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998元,由四川耐克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998元,成都新成国际经济发展有限公司负担9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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