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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成都新成国际经济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1010062****267X
    执行依据文号 (2017)沪0115民初88861号
    案号 (2019)沪0115执1018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5-06
    发布日期 2019-06-1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上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成都新成国际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瑞庭网络技术(上海)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服务费315,600元;   二、被告成都新成国际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瑞庭网络技术(上海)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以42,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为标准,自2014年11月15日起计至判决生效日止,以136,8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为标准,自2015年2月15日起计至判决生效日止的违约金;   三、被告成都新成国际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瑞庭网络技术(上海)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以136,8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5年6月1日起计至判决生效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295元,减半收取计5,647.50元,由被告成都新成国际经济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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