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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成都新成国际经济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1010062****267X
    执行依据文号 (2018)川0191民初18292号
    案号 (2019)川0191执226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4-01
    发布日期 2019-09-0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四川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告朱致碧与被告成都新成国际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8日签订的《房屋认购合同》于2018年11月21日解除; 二、被告成都新成国际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朱致碧退款106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从2018年11月22日起,以1060000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1.5倍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朱致碧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7170元,由新成国际负担(此款朱致碧已预交,新成国际在履行判决义务时一并向朱致碧支付717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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