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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喀国稽罚〔2018〕3号
    违法行为类型 你公司2017年1月让和田聚源通达商贸有限公司为其虚开11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品名为沙子、石子、木材,金额共计1000000元。2016年12月将上述取得虚开发票的业务计入成本,并在所得税税前扣除。检查中发现你公司的成本核算项目单一,单项核算成本金额较大,并且没有按照工程进度核算成本,成本核算混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以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实施办法>的通知》第十一条:“应税所得率按下表规定的幅度标准确定:建筑业应税所得率确定为8”的规定,核定应补交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16576.42元;
    行政处罚内容 行政处罚-罚款50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1-23
    决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喀什地区税务局稽查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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