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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安徽中胜铭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030009****5704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皖0303民初1232号
    案号 (2020)皖0303执41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3-10
    发布日期 2020-04-1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邢占胜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杜春喜借款本金129533元及利息(自2018年6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二、被告谢芳、安徽中胜铭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被告邢占胜应付款项负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原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3362元(原告已缴纳),公告费290元(原告已缴纳),合计3652元,由三被告负担,三被告负担款额与上述款项同步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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