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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中机国能炼化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2011610****268W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津0116民初4582号
    案号 (2021)津0116执1096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本院
    执行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7-09
    发布日期 2021-08-3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中机国能炼化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镇江昌达电气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232097.62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232097.62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371.5元,由被告中机国能炼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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