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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南阳市群丰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1130378****731Q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豫0184民初2372号
    案号 (2022)豫0184执265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2-04-19
    发布日期 2022-06-2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南阳市群丰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孙仁强工程款525 445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525 44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自2020年11月1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南阳市群丰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孙仁强律师费20 000元。 三、驳回原告孙仁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审理费13 307元,由原告孙仁强负担5672元,被告南阳市群丰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负担763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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