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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南阳市群丰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1130378****731Q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豫0184民初3011号
    案号 (2021)豫0184执435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7-29
    发布日期 2021-10-1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南阳市群丰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南合双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80 000元、超期使用费99 750元并支付违约金(以工程款380 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计50%为标准自2021年3月16日起计至款项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河南合双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758元,由原告河南合双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765元,被告南阳市群丰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负担399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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