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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京东市监工罚(2020)567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行政处罚内容 -
    处罚决定日期 2020-11-25
    决定机关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东城分局
    法定代表人 赵靖云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