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京东市监处字〔2019〕第1140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有关医疗机构的人物专访、专题报道等宣传内容,可以出现医疗机构名称,但不得出现有关医疗机构的地址、联系方式等医疗广告内容;不得在同一媒介的同一时间段或者版面发布该医疗机构的广告;)的规定 |
行政处罚内容 | 警告。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11-27 |
决定机关 |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东城分局 |
法定代表人 | 赵靖云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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