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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京东市监处字〔2019〕第1140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有关医疗机构的人物专访、专题报道等宣传内容,可以出现医疗机构名称,但不得出现有关医疗机构的地址、联系方式等医疗广告内容;不得在同一媒介的同一时间段或者版面发布该医疗机构的广告;)的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 警告。
    处罚决定日期 2019-11-27
    决定机关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东城分局
    法定代表人 赵靖云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