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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京工商东处字〔2018〕第1708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八条第二款“广告中表明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附带赠送的,应当明示所附带赠送商品或者服务的品种、规格、数量、期限和方式”的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1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8-11-12
    决定机关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东城分局
    法定代表人 赵靖云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