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京工商东处字〔2018〕第1706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项“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以下情形:(二)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的;”的规定,属于发布含有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内容的医疗广告的行为。 依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违反本办法规定 |
行政处罚内容 | 1.没收广告费用300元;2.罚款3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8-11-12 |
决定机关 |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东城分局 |
法定代表人 | 傅华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