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京工商东处字〔2018〕第1706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项“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以下情形:(二)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的;”的规定,属于发布含有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内容的医疗广告的行为。 依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违反本办法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 1.没收广告费用300元;2.罚款3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8-11-12
    决定机关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东城分局
    法定代表人 傅华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