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京工商东处字〔2018〕第613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
行政处罚内容 | 1、没收广告费用600元;2、罚款18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8-06-04 |
决定机关 |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东城分局 |
法定代表人 | 傅华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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