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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京工商东处字〔2018〕第209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   1、没收广告费用300元;  2、罚款9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5-10
    决定机关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东城分局
    法定代表人 傅华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