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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望天树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MA003M9H-X
    执行依据文号 (2020)京0113民初13729号
    案号 (2021)京0113执229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2-22
    发布日期 2021-05-0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北京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确认被告北京伟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原告北京隆玥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编号为Y2110459的《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及附件、《北京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于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解除; 二、被告北京伟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望天树空间装饰(北京)有限公司、望天树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共同退还原告北京隆玥科技有限公司房款装修款七十六万四千六百零九元及利息(以十万元为基数,自二〇一八年六月四日起至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九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日起至实际退清所有房款装修款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六十六万四千六百零九元为基数,自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日起至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九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日起至实际退清所有房款装修款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付清; 三、被告北京伟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望天树空间装饰(北京)有限公司、望天树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北京佳业安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共同退还原告北京隆玥科技有限公司团购费二十万元及利息(以二十万元为基数,自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日起至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九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日起至实际退清所有团购费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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