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望天树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MA003M9H-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京0113民初6833号 |
案号 | (2021)京0113执1569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1-19 |
发布日期 | 2021-03-05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北京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北京伟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望天树空间装饰(北京)有限公司、望天树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共同退还原告王晓丽房款、装修款九十八万一千一百六十四元及利息(以一百二十二万一千一百六十四元为基数,自二○一七年七月一日起至二○一九年十二月十五日止,按照年利率5%计算;以一百零二万一千一百六十四元为基数,自二○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止,按照年利率10%计算;以九十八万一千一百六十四元为基数,自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起至实际退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0%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执行; 二、被告北京伟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望天树空间装饰(北京)有限公司、望天树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上海悠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共同退还原告王晓丽团购费六万元及利息(以六万元为基数,自二○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起至二○一九年八月十九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二○一九年八月二十日起至实际退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执行; 三、驳回原告王晓丽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七千三百一十元,由被告北京伟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望天树空间装饰(北京)有限公司、望天树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上海悠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公告费五百六十元,由被告北京伟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望天树空间装饰(北京)有限公司、望天树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上海悠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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