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望天树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MA003M9H-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京0113民初12483号 |
案号 | (2021)京0113执1570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1-19 |
发布日期 | 2021-03-05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北京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北京伟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望天树空间装饰(北京)有限公司、望天树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共同退还原告孙英浩房款四十五万元及利息(以四十五万元为基数,自二〇一八年四月三日起至实际退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5%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付清; 二、被告北京伟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望天树空间装饰(北京)有限公司、望天树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共同退还原告孙英浩团购费七万元及利息(以七万元为基数,自二○一八年四月三日起至二○一九年八月十九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二○一九年八月二十日起至实际退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执行。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四千五百元,由被告北京伟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望天树空间装饰(北京)有限公司、望天树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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