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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秦皇岛耀华玻璃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5750565-X
    执行依据文号 (2014)海经初字第00511号
    案号 (2018)冀0302执恢17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9-11
    发布日期 2019-12-1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秦皇岛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与被告秦皇岛耀华玻璃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耀华国投公司熔窑、锡槽钢结构和设备修复安装工程协议(河北耀华福裕项目)》、《河北耀华福裕项目熔窑钢结构安装承包协议》、《河北耀华福裕项目锡槽风系统制作安装承包协议》; 二、被告秦皇岛耀华玻璃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秦皇岛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给付拖欠的工程款329479.54元和用工费用5835元,合计335314.54元。 以上判决于本判决生效后起日内履行。 案件受理费6350元,保全5000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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