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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威市监经广行处字〔2021〕12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二十八条
    行政处罚内容 1.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2.处广告费用三倍罚款102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3-08
    决定机关 威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