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威市监经广行处字〔2021〕12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二十八条 |
行政处罚内容 | 1.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2.处广告费用三倍罚款102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3-08 |
决定机关 | 威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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