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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国中医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马腾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129158****371L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1291民初844号
    案号 (2019)苏1291执恢21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10-31
    发布日期 2020-03-3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苏国中医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南通市华泰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56890273.77元,并赔偿逾期付款的违约损失(以21607155.3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6年12月31日起计算至2017年1月10日止;以1607155.3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7年1月1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25208347.9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7年1月26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6174024.2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7年12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0585507.9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35%自2017年11月23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对于上述第一项中的欠付工程款56890273.77元,原告南通市华泰建设有限公司有权在本案所涉江苏国中医药有限公司物流中心仓库建设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范围内享有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原告南通市华泰建设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8784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1080元,合计364864元,由被告江苏国中医药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应于上述判决主文确定的给付义务履行期限内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58784元。[通过银行交纳上诉费时须如实填写以下内容:①上诉人姓名,填写上诉人本人的姓名或名称,而非代理人、经办人的姓名;②汇入单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③汇入银行:中国银行泰州分行营业部;④帐号:479369913453;⑤行号:104312800123;⑥款项:上诉费;⑦一审案号;⑧编码:11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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