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国中医药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马腾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129158****371L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1291民初3253号 |
案号 | (2019)苏1291执恢153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7-24 |
发布日期 | 2020-01-17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苏国中医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泰州东方中国医药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代偿款合计30731214.76元并支付利息(以30731214.76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7年12月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二、被告国中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李伟对被告江苏国中医药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付责任。其承担反担保责任后,有权就已向原告履行的债务部分向江苏国中医药有限公司追偿。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545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00456元,由被告江苏国中医药有限公司、国中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李伟共同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三被告应于上述判决主文确定的给付义务履行期限内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5456元。[通过银行交纳上诉费时须如实填写以下内容:①上诉人姓名,填写上诉人本人的姓名或名称,而非代理人、经办人的姓名;②汇入单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③汇入银行:中国银行泰州分行营业部;④帐号:479369913453;⑤行号:104312800123;⑥款项:上诉费;⑦一审案号;⑧编码:112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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