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国中医药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58228037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1203民初354号 |
案号 | (2018)苏1203执980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9-21 |
发布日期 | 2018-12-13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苏国中医药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泰州市高港区三泰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1500万元及利息(以本金1500万,自2017年6月20日至2017年9月16日按月利率1.5%计算,自2017年9月17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月利率2%计算;其中扣减已偿还的利息1155000元),并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496750元。 二、原告泰州市高港区三泰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江苏国中医药有限公司设定抵押的坐落于泰州药城大道南侧、葛洪路东侧的不动产及地上建筑(苏(2016)泰州不动产权第0054650号)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在抵押登记的债权数额300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三、被告刘正中对被告江苏国中医药有限公司上述债务的履行向原告泰州市高港区三泰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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