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平卫传罚字[2021]15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01^02^07 |
行政处罚内容 | 当事人未按照规定承担诊所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开展消毒与灭菌工作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不规范,参照《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对“未按照规定承担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的”,决定处以通报批评、警告;“未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的”,违法程度为“一般中的一般情形”,裁量幅度为“罚款1500元以上3500元以下”,决定处以罚款2000元。经综合考虑,负责人决定,基于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的原则,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通报批评;2、警告;3、罚款贰仟元整(2000元)。同时,责令立即改正。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9-22 |
决定机关 | 平湖市卫生健康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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