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平卫医罚字[2021]44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01^02 |
行政处罚内容 | 当事人未严格遵守医疗卫生法律规定使用一名执业助理医师独立执业,参照《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办法》第五条,当事人的情节系数为“较轻”,裁量幅度为“30%及以下”(10000-22000元)。经综合考虑,负责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壹万元整(10000元)。同时,责令立即改正。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9-22 |
决定机关 | 平湖市卫生健康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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