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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平卫传罚字[2020]5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开展消毒与灭菌工作未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的行为,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消毒管理组织,制定消毒管理制度,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按照《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五、六、七、八、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应处以罚款5000元以下的行政处罚。经综合考虑,本机关认为当事人开展消毒与灭菌工作未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未对灭菌器定期开展生物监测,参照《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违法程度为“较重中的一般情形”,裁量幅度为“罚款3500-5000元”,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肆仟元整(4000元)。同时,责令立即改正。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9-07
    决定机关 平湖市卫生健康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